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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峯 
被      告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