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顥天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高文心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