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雄即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為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