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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王瑞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高平磊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2
高平磊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3
高平磊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4
高平磊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5
高平磊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