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宜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洹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