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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松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訴訟代理人  楊織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魏文緣
華南銀行新豐分行
民國110年2月28日
17,815元
N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