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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范桂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上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09年1月5日
21,000元
EI0000000

002
上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新工分行
109年4月5日
21,000元
E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