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