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詹前榮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支票3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