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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六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在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30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六和金屬有限公司陳在治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110年4月20日
38,000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