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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泉湧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純貞 
訴訟代理人  黃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曾林瑞香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光華簡易型分社
109年8月31日
237,582元
Y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