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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蔡國斌即國賓工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佳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彭繼賢
陽信商業銀行林森分行
109年4月30日
11,55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