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七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楷晴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3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