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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秀琴 
代  理  人  曾美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2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3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4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