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揚昇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