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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揚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彭子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1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佑晟建設有限公司
謝京修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新竹經國分行
109年10月30日
42,210元
C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