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1560號
債 權 人 泳華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壕廷即澳潔工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通知
聲請人補正
本件已達
兩造委託書第六條所示撥款要件之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
陳報狀,陳明兩造約定中租公司核准貸款,即得收取手續費
云云。
惟依委託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是同意「撥款後」支付手續費,本件依債權人所提資料,債務人至多僅獲核貸,尚未進行至撥款,債權人尚無從請求債務人給付手續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