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991號
債  權  人  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谷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俊生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