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2802號
債 權 人 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孫博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
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務人孫博文住臺北市大安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