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3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583號
債  權  人  鴻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茂雄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