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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岡東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以債務人收受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97號執行命令後未聲明異議,未依執行命令辦理為據。查,本件債務人為執行程序之第三人,對於執行命令未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僅生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權利,並非對債務人取得債權,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