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岡東實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無
非以債務人收受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97號
執行命令後未聲明
異議,未依執行命令辦理為據。
惟查,本件債務人為執行程序之
第三人,對於執行命令未
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履行,僅生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權利,並非對債務人取得債權,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