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興藝廣告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8日通知
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8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