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志強
郭凌豪律師
陳冠瑋律師
相 對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14~24頁),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