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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專調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志強 
代  理  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陳冠瑋律師
相  對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14~24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