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皇昱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送達:台北市○○區○○路000號00樓 之0
趙先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0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書(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繕本應自行送達
他造)。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
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而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內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表明上訴理由,
參諸前開規定,
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444 條
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又,上訴人行銷事業處處長王柏川於本件指定之民國111年5月25日第1次準備
期日庭呈之「
委任狀」有不合格式之情形,已由受命法官當庭命其補正委任狀(見是日筆錄及王柏川名片1張),
惟迄未據補正在卷,上訴人若委任代理人到院,請一併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