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債 權 人 富東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竣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
聲請狀雖提出富東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保修廠)出具之文件為證,
惟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楊竣宇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利息起算日為何?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