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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8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  務  人  劉峻源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街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4,683元,及其中新台幣7,955元,自...」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4,683元,及其中新台幣7,99
5元,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