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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518號
債  權  人  向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人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岳侖即岳順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岳侖即岳順工程行住、設均於臺南市七股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