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司字第191號
主 文
准
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
公司清算。
理 由
一、
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
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之就任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
准予備查在案,因公司清算事項尚未完成,未能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
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
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
嗣經數次聲請准予清算完結展期,復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8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民國(下同)111年11月1日在案,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卷宗等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2年5月1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