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字第48228號
即應買人 李政憲
0000000000000000
買人 古玫眞
陳世斌
前列二人共
上列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
異議人李政憲對相對人古玫眞、陳世斌應買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
不動產,
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
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於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應買之順位,以
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於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4條亦有明文
。
二、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228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其中第9標標的(即新竹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1169及1548建號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公告自民國(下同)112年9月27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債務人所有不動產。
聲明異議人即應買人李政憲為遞狀應買,而於112年9月27日4時於地院等候,而後在聯合服務中心抽202號碼牌,並於同日8時8分提出聲明應買民事
聲請狀。然相對人卻於同日凌晨12時3分向法警室遞狀,並由法警室收狀。異議人主張相對人遞狀時間已超過法警室收狀時間,其聲明應買應無效,為此聲明異議,並陳明有法院門口及服務中心監視器
可證明等語。
三、
經查,
本案第9標標的自112年9月27日起公告應買,關於應買順序,依本院公告事項第二條載有「如有2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定。」。其異議人李政憲與相對人古玫眞、陳世斌均於112年9月27日向本院遞交民事聲明應買狀,依狀載收狀時間,其異議人係於該日8時8分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遞交,而相對人遞狀時間為該日0時3分,有卷附民事書狀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其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本案相對人古玫眞、陳世斌所遞交民事聲明狀,上蓋有本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法警室112.9.27收狀章」、「SEP 27 00:03」戳章,其縱
非向聯合服務中心遞交,應已生書狀到達法院之效力。是相對人之聲明應買順位自優先於異議人之聲明應買,是異議人主張相對人之聲明應買為無效,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 項、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