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聲請人曾鈞玫律師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理人曾鈞玫律師就債務人楊永吉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選任為債務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代債務人聲請對
第三人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114年3月6日新院玉113司執曾37072字第1144013843號
執行命令通知得收取新臺幣(下同)302,790元,並已匯入本院在案。因
系爭執行程序業已執行終結,
爰斟酌該訴訟程序之繁雜程度及聲請人支出費用
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