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梁曉雲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釗泓
理 由
一、
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清算執行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 月13日裁定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就債務人名下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權利範圍進行共計八次之變賣均未拍定,依本件前於112年2月18日所為處分方法裁定即終止變賣程序並返還債務人。斟酌本件清算事件之繁雜程度
暨已進行之變賣程序,
爰酌定其報酬(不含管理人代墊支出之郵資費新台幣3,520元)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