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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葉佳妤  
代理人(法   
律師)     張藝騰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載祥  


代  理  人  黃宏政  
            王烜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並裁定處分方式。然其中附表編號1、2財產原定處分方法為「選任台灣金融資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且於底價低於擔保物權債權時因已無實益終止變賣程序。」,經債權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裁定所示不動產處分方式聲明異議,且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10月2日新院玉111司執武字第4640號函陳明別除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而退回移併111年度司執字第4640號強制執行事件。從而本院斟酌系爭財產之性質兼考量抵押債權人已主張別除而另行聲請強制執行,就該等別除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後之分配餘額,方屬清算程序得以續行分配,另就編號3至12標的財產,亦無庸待不動產拍賣完畢後連同拍賣價金一併製作分配表,是就附表所示財產處分方式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土地: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本院民事執行處續行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倘拍定者,續由民事執行處分配優先債權,分配餘額解由本院續行分配。倘仍未能拍定者,且另無主張別除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則由本院選任台灣金融資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比照強制執行法拍賣不動產執行方法,惟扣除特別拍賣三個月,開始拍賣底價則依照民事執行最後一拍次底價,如變賣結果無人應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20後定為下次底價,拍賣次數以續行底價不低於擔保物權債權,倘低於擔保物權債權時因以無實益終止變賣程序。
2
建物:新竹縣○○市○○段000號及暫編00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3
○○○○○○存款新臺幣2,609元
通知○○○○郵局扣除程序費用後解繳至本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4
○○○○銀行存款新臺幣105,391元。
通知○○○○銀行扣除程序費用後解繳至本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5
○○○○銀行○○分行存款新臺幣25元、美金存款1.48元、人民幣存款101.15元
由債務人依匯款日當日匯率換算相同金額提出本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6
○○○○銀行○○分行存款新臺幣92元、美金存款0.82元
由債務人依匯款日當日匯率換算相同金額提出本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7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62,967元
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項至本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8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2,715元
9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3股



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21日收盤價新臺幣35.7元計價,由債務人提出等價之現款至本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10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股
以法院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民國111年7月21日收盤價新臺幣93元計價,由債務人提出等價之現款至本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11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股
未上市櫃,以股票面額新臺幣10元計價,由債務人提出等價之現款至本院,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12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