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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松玟伶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家維/廖宏武

相  對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秉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映蓉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  
            林煥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顏永斌/粘琬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陳敬瀚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松玟伶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111年10月24日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