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慧琪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2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附卷
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及其陳報,因債務人罹患思覺失症,現為單親媽媽,僅仰賴政府補助及社會愛心團體捐贈物資維持生活,故於本件清算程序開始時,並無可供清算財團
等情,有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總會基芥總第111034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慈善協會(111)中兒慈字第001號函、財團法人張添永慈善基金會(111)財永基字第001號函、財團法人幼幼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111)幼慈字第003號函、社團法人親慈慈善會親慈字第111001號函、中華民國十方愛心慈善會十方(111)秘字第202204號函、財團法人觀音根滿慈善基金會根滿字第11103002號函、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桃竹醫行字第1110001136號函
暨病歷資料等件
正本及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新竹市政府府社婦字第1100045400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另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雖記載債務人於109年度之財產資料有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新臺幣10,590元,
惟查該部分股票已因債務人違約交割遭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強制執行完畢等情,亦有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盈虧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節消字第1120003209號函暨債務人有價證券餘額表附卷
可參,又債務人並無以其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且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無相關資料顯示其有因
繼承或
無償取得之財產可列入清算財團,復有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111年4月28日所列印之債務人11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
可稽,是
堪認本件債務人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已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之費用,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且前經本院於112年5月12日通知各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本院終止本件清算程序具狀陳述意見,該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
迄今各債權人均未表示反對。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