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正二即創新工程行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
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黃正二即創新工程行前因積欠
聲請人貨款,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刑事告訴及110年度促字第2252號
支付命令確定後,
兩造同意原積欠貨款含利息及相關費用以新臺幣(下同)715,217元計算,並以71萬元達成和解,
惟相對人若未依和解書內容按時清償債務,則相對人之債務除回歸為715,217元外,需另給付
違約金10萬元及以應付材料款685,635元計算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之利息,此有兩造簽立之和解書可資為證,且相對人願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聲請人設定
擔保債權共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並有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可資為證。查相對人至今皆未清償款項,故聲請人謹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以保權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提
上開資料,
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6月6日新院玉民政111司拍62字第01929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6月24日合法寄存送達,惟
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