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國榮)
相 對 人 廖浚弘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勞訴字第3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57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485號裁定
駁回相對人
上訴而告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第三審
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2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上開訴訟費用額,及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