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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吳美秀 
            李佳靜 

            李惠鳳 



相  對  人  碧澤文創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7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8,7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