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
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0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相對人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
反訴部分由相對人鼎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5,餘由聲請人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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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5,505元。 【計算式:〔(10,680+16,020)0.15〕+(111,000 +1,500)=115,50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