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徐朝鎰 住○○市○區○○街000號
複代理人 高民
被 告 徐文宏
徐珮榕
徐鈺喬
徐OO
徐OO
周銀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
關於
兩造之
繼承動產分配比例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 |
| 原告及被告徐珮榕均同意將附表一之不動產之應繼分分配由被告徐鈺喬取得 | 原告同意將附表一之不動產、動產之應繼分分配由被告徐鈺喬、徐珮榕取得;被告徐珮榕同意將附表一之不動產之應繼分分配由被告徐鈺喬取得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兩造之繼承動產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