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小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富禾聿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外管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
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本院收狀日:111年7月27日)以其對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1年度竹小字第233號小額訴訟事件第一審判決不服,特於法定
期間依法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見本院卷第13~14頁),上訴人卻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是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自
難認屬合法,且本院
無庸命上訴人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