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特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惟於
民事訴訟法定有
專屬管轄之訴訟,不
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
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
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
上開法定要
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
承攬被告定作位於苗栗縣頭份市興埔段住宅新建工程之鋁帷幕及鋁格柵工程,簽訂有工程合約書(以下簡稱
系爭合約),原告已依約支付訂金新臺幣(下同)17萬元,惟被告遲未提出確認圖,亦未備料完成,經原告催告履行後仍無結果,更因被告未備料完成,致原料上漲後需增加支出245萬元,應由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此後原告再函催被告給付賠償,被告仍置之不理,顯已遲延給付,原告
乃依
民法第254條、第260條規定
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經查,依系爭合約第16條約定,如有爭執,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附卷
可稽,參照
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
非專屬管轄之訴訟,
受訴法院則受
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彰化地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彰化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