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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被      告  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1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按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第22條約定:「本契約有未盡事宜或發生疑義時,應基於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及解釋依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兩造因地下電纜管路統包工程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因被告登記地址在新竹市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原告已起訴後,本院對於本件訴訟程序並無管轄權,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