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翡翠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祥達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