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1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1年10月11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
上開調解卷
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7,740元(依聲請人於調解程序陳報之
債權人16人,再加計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連同聲請人,合計18人,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最近5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若有,請提出聲請前1日(即111年10月10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提出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扶養親屬(子女);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
迄今」(即109年10月迄今)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提出111年3至9月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另說明聲請人從事資源回收每日、每月收入各為多少?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之長女目前有無工作、任職何處、每月收入;聲請人之次女是否在學、有無兼職或打工、每月收入,並提出子女最新學年度之在學證明(如為學生證應有蓋記當期學年度註冊組戳記)、2名子女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二、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陳報對聲請人有債權,請聲請人確認是否有積欠該筆債務?如有,請提出更正後之
債權人清冊。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
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