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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再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竹再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皇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麗春
相 對 人
即再審
被告
戴言培即戴豪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
間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
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