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勞小專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冠民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起訴
:㈠具狀補正記載相對人全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㈡
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
起訴狀、
上開補正狀及其附屬文件
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
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關係人之關係。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1、2、3款、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相對人為法人,然聲請人於起訴狀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就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