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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司調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司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紅玉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 

相  對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