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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小字第 6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小字第60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鍾宇全 
            羅正喆 
被      告  洪健涵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