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簡字第117號
原 告 柳呈運
被 告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顏義順
振順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