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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簡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163號
原      告  世盟電機有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羨萍 
訴訟代理人  謝肇庭 
被      告  恆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泓吉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產品(下稱系爭貨物),價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38,978元(含營業稅),原告並依約將全部貨品送達被告。詎被告迄未給付貨款,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338,978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客戶應收對帳明細表、新竹物流託運單寄件人收執聯、嘉里大榮物流寄件人收執聯及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雖因其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其係自認。惟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復參以被告之訴訟文書向其營業所送達後,發現查無此人,去向業已不明,期日通知書均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尚未向原告為清償等情,本院審酌上開書證與原告所述相符,並綜合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及第367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既已將被告訂購之系爭貨品交付完畢,則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有給付貨款予原告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尚欠貨款338,978 元,於法有據,可以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貨款請求權,原告對於兩造是否約定貨款給付時期,並未提出相關事證,應屬給付未定期限之金錢債權,則依上揭法律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1 年5 月12日公示送達被告,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7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之規定,係自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即自111 年6 月1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38,978元,及自111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具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之效力,自毋庸為准駁之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表:系爭貨物
編號
貨單時間
(民國)
貨品編號
貨品名稱
數量
單價
(新臺幣)
金  額

備註
1
110年11月2日
CFBS-
可程式控制器PLC(永宏)
10只
4,850元
48,500元

2
110年11月9日
S-P21
接觸器S-P21
50只
370元
18,500元
此筆買賣有折讓3%價金

3

MSO-P21
電磁開關MSO-P21
50只
565元
28,250元
4
110年12月2日
TB-358KT
國際24H定時器220V/小型
30只
835元
25,050元

5

TB-38909KT7
國際-24H停電補償
20只
1,050元
21,000元

6

NV-BF 2P
漏電開關2P30A
60只
202元
12,120元

7
110年12月7日
S-P21
接觸器S-P21
40只
370元
14,800元

8

MSO-P21
電磁開關MSO-P21 7.5HP
40只
565元
22,600元

9
110年12月15日
FBS-14MAR2
可程式控制器 PLC
20只
2,639元
52,780元

10

FBS-CB55
擴充模組
20只
585元
11,700元

11

150-12CB
端子(佳力)150-2CB
5盒
2,113元
10,565元

12

180-12CB
端子(佳力)
5盒
2,576元
12,880元

13

22-10
端子22-10
10盒
2,056元
20,560元

14

38-8-CE
端子38-8
5盒
2,493元
12,465元



38-10
端子38-10
5盒
2,493元
12,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