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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竹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26號
原      告  劉美君 

被      告  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卉羚 
被      告  王統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卉羚承受為被告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被告春福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法定代理人由王統億變更為黃卉羚,因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惟訴訟程序依上開規定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法定代理人黃卉羚於113年1月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狀可佐,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