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竹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啓麟
相 對 人 玉峰建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曾玉惠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
相對人因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訴訟(即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60號),為免強制執行事件
查封的財產一旦
拍賣,勢難
回復原狀,
爰依法請求在
上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固定有明文。
惟依上開規定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乃以執票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而言,倘執票人並未聲請強制執行,自無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言。
三、
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169號裁定在案,然該裁定尚未確定,聲請人就前開本票裁定提出抗告,相對人
迄未執該裁定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有查詢表
足憑。聲請人雖已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然相對人迄未執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開始,自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核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